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经查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起诉。
1、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进行补充侦查或没有补充侦查价值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无法交付审判的。
2、在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被告人行为时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识不统一造成的;
4、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5、其它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应驳回诉讼或者不予支持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