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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适用于

2024-05-31 83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适用于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适用于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即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方承担举证责任且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支撑。

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

而相对应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更多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这一通俗易懂的表述便于大众理解。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纳。

法规的含义在于,您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

医疗损害纠

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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